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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广州慈善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慈善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市慈善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市慈善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基金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 第四条 基金分为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专项基金是市慈善会专为某一慈善领域设立的基金,可以依法开展公募。 冠名基金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名义设立的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市慈善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除媒体冠名基金外,其他冠名基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公募,但冠名组织可以发动本组织内部人员为基金捐赠。冠名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市慈善会用于行政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同市慈善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广州市慈善会基金管理协议》,均可向市慈善会申请设立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市慈善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为“广州市慈善会××(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六条 设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由基金设立方向市慈善会捐赠资金的形式。基金设立方为自然人,设立冠名基金时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元,保底资金为100元;基金设立方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2万元,保底资金为3万元。 第七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设立基金的流程: 1.专项基金:由市慈善会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设立。 2.冠名基金:基金设立方(可以独家捐资,也可以多方共同捐资)有设立冠名基金意向,与市慈善会承办部门联系或直接通过市慈善会官方网站www.gzcf.org点击爱心基金提出申请,填写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确认设立冠名基金意向。市慈善会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后,基金设立方与市慈善会就冠名基金设立签订《冠名基金协议》(见附件2)后正式设立。 小额冠名基金(冠名资金启动资金5000元以下的)的申请、审批全程依托市慈善会官方网站www.gzcf.org办理,无需另行办理纸质呈批手续。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市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的使用须按基金设立方与市慈善会签订的基金协议执行。 第十条 向市慈善会基金捐赠资金,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一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市慈善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2.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定期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3.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市慈善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4.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5.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基金捐赠人企业(单位)的职工和本人(家庭成员)〕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的,可按广州市慈善会相关救助规定享受市慈善会的慈善救助。具体程序按照市慈善会有关项目救助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需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中约定的基金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资助方案(包括资助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资助金额等),经市慈善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由双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的年度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否则,市慈善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市慈善会有直接调用资金权利。 第十五条 市慈善会可以与基金设立方商定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最多不超过基金当年支出金额的13%(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基金协议中约定,个人冠名基金不提取)。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2.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市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市慈善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经市慈善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5.不得未经市慈善会同意,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市慈善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市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市慈善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1.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2.专项、冠名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3.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4.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5.基金设立方和市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6.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方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原则上用于与原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用途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若因设立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经市慈善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市慈善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市慈善会将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生终止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市慈善会的慈善资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严禁市慈善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市慈善会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3日起执行。之后若有修订,按照修订后版本执行。 |